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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8〕79号
2008-03-1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8]79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牡地税发〔2008〕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 “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是相同的,因此,对三资企业也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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